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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律公约

青岛市工程咨询业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我市工程咨询行业自律机制,规范从业行为,维护工程咨询行业的公平竞争和正当权益,提高咨询服务质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适用于青岛市工程咨询协会会员单位,也是全市工程咨询行业从业者应当共同遵守的行业规范。

第三条 工程咨询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要求,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办理告知性备案,在国家发展改革委通过在线平台向社会公布工程咨询单位基本信息后才能从事工程咨询业务。应当保证所提交的本单位备案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备案信息有变化的,应当及时通过在线平台告知。

第四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恪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积极参与和接受行业自律管理,依法依规从业,守法守信经营;履行行业的社会责任和义务,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我市工程咨询行业的声誉和秩序。

第五条 工程咨询单位执业的专业和服务范围应当与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案公示的相一致;咨询工程师(投资)必须按照《咨询工程师(投资)登记证书》登记的专业执业。咨询成果文件上应加盖单位公章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专用章,对出具的咨询成果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科学性负责。

第六条 增强服务意识,竭诚为客户服务,为客户提供最佳解决方案,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按照国家或行业管理有关规定和国际惯例,与委托方订立书面合同;实行有偿服务,由合同双方协商提供服务确定价格,促进优质优价,不直接或间接接受任何有损客观、独立和公正判断的报酬。

第七条 依据有关要求编写咨询成果文件,实事求是,客观、全面分析一切有利因素和不利因素,并向客户如实反馈。承担编制任务的工程咨询单位,不承担同一事项的评估咨询任务。承担评估咨询任务的工程咨询单位,与同一事项的编制单位、项目业主单位之间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重大关联关系。

第八条 建立健全工程咨询质量管理制度,保障咨询成果文件符合国家规定和行业规范的要求。建立从业档案管理制度,将委托合同、咨询成果文件等存档备查。实行咨询成果质量终身负责制,工程咨询单位对咨询质量负总责。

第九条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行业自律性质的《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评价等级证书》和《咨询工程师(投资)登记证书》。如实提供申请材料,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证书。

第十条 不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评价等级证书》和《咨询工程师(投资)登记证书》以及执业专用章。咨询工程师(投资)不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不接受任何影响公正执业的酬劳。

第十一条 以质量、服务、信誉公平竞争,杜绝无序竞争和不正当的价格竞争。不采取弄虚作假、泄露委托方商业秘密等不正当手段排挤竞争对手;不直接或间接试图替代其他工程咨询单位或咨询工程师(投资)已经受托的咨询业务,不采取恶意低价竞争等不正当竞争方式获取咨询业务。

第十二条 加强自身实力建设和能力建设,提高业务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通过各种形式开展学习,更新知识,钻研业务,掌握先进的技术手段,积极推进工程咨询理论方法、技术和服务模式的创新。

第十三条 遵循公平竞争、相互支持、相互信任、优势互补的原则,各工程咨询单位和各咨询工程师(投资)之间要团结合作,与委托任务涉及到的相关单位,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第十四条 强化诚信意识,做到严于律己、恪守承诺。积极参加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评价工作,主动接受有关方面的指导监督。

第十五条 热心行业发展,支持协会工作,共同推进我市工程咨询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本公约经青岛市工程咨询协会会员大会讨论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