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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介绍
协会章程

青岛市工程咨询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协会名称

中文:青岛市工程咨询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英文:QINGDAO ASSOCIATION OF ENGINEERING CONSULTANTS (缩写QDAEC

第二条  协会是青岛市内从事工程咨询及其相关业务的单位、咨询工程师以及在工程技术经济领域富有咨询和管理经验的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代表青岛市工程咨询业的全市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  工程咨询业是以技术为基础,综合运用多学科知识、工程实践经验、现代科学和管理方法,为经济社会发展、投资建设项目决策与实施全过程提供咨询和管理服务的行业。长期以来,为市政府有关方面制订规划、研究政策以及有关项目业主进行投资决策与评估、提高工程质量和效益发挥着重要智库和参谋及助手作用

第四条  协会作为单位会员加入外国或者国际非营利组织,需经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按照国家有关外事工作的规定审批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条  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青岛市工商业联合会;社团登记机关是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管理机关是青岛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协会的住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7号甲。邮政编码:266001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协会宗旨:

协会宗旨是:积极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紧紧围绕青岛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城市发展战略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行业协会商会工作的通知精神,不忘“为政府决策而生,为城市发展而谋”的初心,牢记行业桥梁纽带的使命团结带领全行业,积极主动服务于青岛市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充分发挥协会行业优势,积极加强与国际工程咨询产业链相关非政府组织、著名企业、金融机构等的交流与合作,为青岛市招商引资、招商引智,努力多做贡献;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本行业发展现状和发展诉求,积极为政府建言献策;加强产业推动和政策解读,团结带领全行业,创新发展理念,创新发展模式,积极适应全球化、智能化、全过程的发展趋势,为把青岛市工程咨询业锻造成为与城市发展地位相适应的、具有国际融智力、超前谋划力、卓越成就力、强大创造力的创新型工程咨询产业而努力奋斗。 

协会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切实加强自身建设,廉洁自律,以全心全意服务会员为己任,创新服务理念,创新服务模式,及时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努力把协会办成会员之家。

协会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利用制定行业规则或者其他方式垄断市场,妨碍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非会员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二)不采取维持价格、市场分割等方式限制会员开展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参与其他社会活动;

(三)不在会员之间实施歧视性待遇;

(四)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向会员收费或者摊派;

(五)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不行使公共行政管理职能;

(六)不实施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八条  协会以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协调和担任本行业的代表为基本职能,主要有以下业务范围:

(一)发挥政府和工程咨询单位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加强工程咨询全产业链建设,履行‘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促进和谐’的职能,逐步完善全行业自律管理;

(二)接受政府及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参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发展规划、行业标准和规范的研究制定工作,依法依规参与行业管理等相关工作

(三)在法律规范和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制定并组织实施工程咨询行业职业道德准则等行规行约,推动工程咨询行业诚信建设和廉洁管理,建立并完善行业自律和约束机制,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维护行业工作水准和声誉;

(四)开展工程咨询行业调查研究和统计工作,组织和参加工程咨询学术交流活动,收集、发布相关信息,研究关系工程咨询业改革和发展的相关问题,向政府部门及有关方面提出本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五)根据会员需求,举办形势报告会,组织和开展相关培训活动,推动工程咨询行业学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提高从业人员综合素质,帮助会员增强创新能力,改善经营管理

(六)组织交流并推广工程咨询单位改革和发展经验,按照中国工程咨询协会的规定要求,开展优秀工程咨询成果评选活动

(七)编辑出版有关刊物和参考资料,传播和组织交流国内外工程咨询、工程建设的信息和市场动态,办好“青岛工程咨询网”和《青岛工程咨询》期刊,开展行业宣传和信息服务

(八)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调解或配合有关方面调解本行业的纠纷和矛盾,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方面及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反映会员的合理建议和意见;

(九)按照中国工程咨询协会的有关规定,代表青岛市工程咨询业参加国际咨询师联合会的活动(简称FIDIC,菲迪克)等国际组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与国际工程咨询产业链相关的非政府组织、企业等开展交流与研讨

(十)组织完成政府及有关方面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第九条  协会实行会员制。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十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承认并拥护协会章程,遵守行业公约、职业道德行为准则,按时缴纳会费;

(二)有加入协会的的意愿;

     (三)经有关部门注册,从事工程咨询各阶段业务的单位,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以及依法登记的工程咨询研究机构、学术组织等,可申请成为协会的单位会员;

(四)负责业务和管理工作的咨询工程师和富有咨询、管理经验的经济和技术专家、学者,自愿申请,经批准后,可成为协会的个人会员;

(五)单位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况时,须报协会备案,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单位或个人提出入会申请;

(二)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协会常设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协会经费收支或会议决议等情况有异议的,有向理事会或会员大会提出质询、申请答复的权力;

如果理事会或会员大会置之不理或答复结果达不到会员满意的,会员有向业务主管单位或政府有关部门投诉的权利;

(七)查阅协会章程、会员名册、理事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

第十三条  协会建立会员名册、理事名册,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修改名册。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接受协会的协调和管理;

(四)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

(五)按会员大会通过的标准及时缴纳会费;

(六)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七)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八)接受协会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递交书面说明,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满一年不履行会员义务的(包括参加协会活动及缴纳会费等)视为自动退会,协会将以书面形式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六条  会员违反协会章程、行业公约、职业道德行为准则,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经协会理事会决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通报批评、暂停行使会员权利或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取消会员资格后,其在协会相应的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八条  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聘任或解聘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行规行约;

(五)审议会费收取标准和办法;

(六)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七)制定和修改会员管理办法;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协会制定会员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会员大会的召开、选举和表决程序,会议记录的一般内容,会议决议的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会员大会对理事会的授权原则和授权内容。会员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理事会拟定,由会员大会通过。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可以亲自出席会员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选举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或提前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或提前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二条  协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的,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大会从会员中选举产生,理事会的任期与会员大会相同。

第二十四条  协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协会届中需要增加、补充或重新选举负责人的,由理事会负责提名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选举工作;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秘书长(聘任制)、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九)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审议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协会理事会需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1/3以上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的,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特殊情况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协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7人,秘书长1人,理事9人,监事1人。

会长、副会长、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秘书长可以采取选任制或聘任制。秘书长为聘任的,不具备理事资格,不参与理事会表决。行业协会的秘书长应当为专职。

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二十八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支持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协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审定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报告,交理事会审议;

(五)确定副会长、秘书长及副秘书长等的工作分工。

第三十二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起草提交理事会审议的协会工作报告;

(二)协助会长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提名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经协会会长办公会审议同意后,交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协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协会会长办公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贯彻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协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提出理事会会议议题的建议;

(四)决定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以及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审议秘书长提名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同意后,交理事会决定。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四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会长审阅、签名。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购买服务专项款或其他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协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协会会费标准的制订和修改经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2/3以上的会员通过后生效。协会会费标准通过后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及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八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以及必要的行政办公、人员薪酬的支出和理事会按有关规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  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按有关规定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接受会员大会、业务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协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协会召开会员大会、年会、理事会等重要会议,在活动举办前10个工作日内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协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等,应在事前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协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需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四条  协会的资产为本协会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五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业务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确定。协会与聘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对符合参加社会保险条件的,给予办理相关社会保险。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协会自清算结束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的文件和清算报告书,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